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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階段 (不能未遂(不能犯) (普通未遂與不能未遂區別 (意義 (普 (實行、障礙、難達侵害), 不 (重大錯誤)), 法效 (普…
犯罪行為階段
不能未遂(不能犯)
意義
根本無法發生結果
分析
具體危險說
行為時一般人所認識
行為人特別認識
重大無知說
重大無知
種類
客體不能
手段不能
迷信犯
超自然
幻覺犯
誤以為違反刑法
普通未遂與不能未遂區別
意義
普
實行、障礙、難達侵害
不
重大錯誤
法效
普
減輕(25II)
不
不罰(26)
若僅一時、偶然至未生結果屬障礙未遂(105台上1585)
中止未遂、準中止
意義
放棄
防止
定位
個人解除刑罰事由
要件
須具未遂犯要件
中止行為
未了未遂
消極放棄犯行
既了未遂
積極阻止結果發生
己意中止
法蘭克公式
即使我能我亦不願
實務如何判斷己意
是否出於自由意志
非因外界事物影響
否
障礙未遂(非中止)
第三人介入
存在令人難以完成犯罪環境
被害人是否有影響
準中止
已盡力防止
結果不發生與防止行為無因果關係
共同正犯或共犯之中止有哪些型態
己意防止結果發生,且結果因而未發生
若一人單純放棄犯行,其他人既遂
無中止未遂
結果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刑罰優惠
預備犯
預備行為
實務
積極創設
學說
趨近著手
形式實質
形式
法條觀察
能否成立幫助犯或教唆犯
改採限制從屬
犯罪+具違法性
始成立教唆犯
實質
構成要件
中止未遂?
實務
不能(22上980)
學說
類推適用
未遂犯
普通未遂
基礎
主客觀混合理論
主觀犯罪計畫
客觀達直接危險
著手
開始實行
不純正不作為犯著手如何認定
立即危險說
不作為
造成立即、直接危險
間接正犯著手如何認定
援用一般未遂犯理論(主客觀混合)
利用行為
主觀認為法益將受侵害
不再操控
共同正犯著手如何認定
任一人著手皆負共同正犯責任(47台上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