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三)
建築法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經直轄縣市主管機關政府認定左列各款,得另訂建築物用電用水之規定…
(三)
建築法
-
-
-
七十七條之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的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
-
-
-
拘役或科或併科
-
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七十七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經前項規定停止業務,不遵守從而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以下罰金;公司組織者,處罰負責人及行為人.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地面下具有頂蓋 梁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