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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的分配 (形式的舉證責任 VS. 實質的舉證責任 (形式的舉證責任 (舊刑事訴訟法採「職權進行主義」 (檢察官有合理的懷疑,即可提起公訴,亦…
舉證責任的分配
形式的舉證責任 VS. 實質的舉證責任
形式的舉證責任
舊刑事訴訟法採「職權進行主義」
檢察官有合理的懷疑,即可提起公訴,亦即起訴書僅需顯示被告確實有犯罪嫌疑,學理上稱此為「形式舉證責任」
案件繫屬後,訴訟程序由法院主導,法官依職權調查證據
實質的舉證責任
目前的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檢察官與被告立於對等地位,互為攻擊防禦
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
法院調查證據
目前的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例外
§163 Ⅱ 但書
原則
法院不再主導證據調查
由當事人主導
檢察官的舉證責任
§161
層次 / 內容
§161 的修法理由
實質舉證責任
提出證據
說服
範圍
意義
§161 Ⅰ
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161 Ⅱ
起訴審查制
目的
避免檢察官濫行起訴
證明法則的適用
不適用審判中的證據法則,採「自由證明」即可
避免不公平的結果
起訴審查與證據排除法則的目的不同
起訴審查與審判的目的不同
審查的時點
第一次審判期日前
不適用於第二審
效果
被告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