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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稅務分析甲為家長,乙為子女 (形態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生存給付受益人(甲),死亡給付受益人(乙) (自己繳,自己領,沒有…
保險稅務分析甲為家長,乙為子女
形態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生存給付受益人(甲),
死亡給付受益人(乙
)
自己繳,自己領,沒有 所得稅及贈與稅的問題
適合 身故險,但若死亡前兩年投保或躉繳、高齡、帶病投保,將有實質課稅的疑慮
乙有3300萬的死亡保險免稅額,超過的才要繳遺產稅
型態二:
要保人 =被保險人(甲),
生存受益=死亡受益人(乙)
甲繳保費,乙領=>會有贈與稅的問題,當開始領生存受益金時贈與稅才會被課徵
若為
活到老、領到老
的保單,乙領的生存給付保險金列入最低稅負中(有660萬扣除額)
通常這類型的保單不建議這樣規劃
型態三:
要保人=生存/死亡受益人(甲),被保險人(乙)
活到老、領到老,乙活愈久愈划算
甲自己繳、自己領,無所得稅及贈與稅的問題
若變更要保人、生存受益人 會有 贈與稅的問題
若甲中途死亡,乙還健在,保單價值金為遺產稅
若配偶繳納保險費,夫妻間可以相互贈與,免贈與稅
型態四:
要保人=死亡受益人(甲),被保險人=生存受益人(乙)
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不同,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當乙身故,甲領死亡保險給付有3300萬免稅額,且要保人=死亡受益人,保險金不用計入最低稅負
甲躉繳年金險,乙在開始領取前,免繳贈與稅
儲蓄險: 甲於繳費期間身故,需課徵遺產稅(保單價值金)
大額躉繳容易被查稅
型態五:
要保人=被保險人=生存受益人(乙),
死亡受益人(甲)
要保人=生存受益人 無贈與的問題
甲領死亡給付,有3300萬免稅額
甲為乙繳保費,屬於間接贈與,尤其是儲蓄險
若甲贈與乙現金,乙繳保費,屬直接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