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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冊第七單元 (犯罪的追訴及審判 (被告的權利保障 (有權獲得辯護人的協助 (強制辯護 (被告本身因為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第三冊第七單元
犯罪的追訴及審判
國家追述、審判犯罪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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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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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攻防
進入審理後,檢察官或原告,必學按照訴訟法的規定,提出各種證據,向法官證明被告真的構成犯罪。而被告也可以對提告所提供的證據,進行反駁,法官需按照法律,公平地指揮法庭的運作,進行人、物正的調查。此外避免法官濫權,法庭審理必須公開,受民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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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構成
由法律保留原則衍生
基本原則
禁止溯及既往
刑法效力只能及於法律生效後發生的行為,而不得追溯處罰法律生效前已發生的行為。這也被稱之為「禁止事後法」。罪刑法定原則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許有利於行為人的溯及既往。其目的在於貫徹法治主義、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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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化與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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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罪化
1.刑法的最後手段
指刑法作為抗制社會違法行為的最後一道防線,應根據一定的規則控制其處罰範圍,在運用道德、習慣、風俗等非正式的社會控製手段和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手段能夠有效調整社會關系、規制違法行為時,就沒有必要發動刑法。
刑法適用的廣度應當收縮、抑制和內斂,刑事處罰手段要限定在其他手段不能有效發揮效果的範圍內。刑法的最後手段性本質上體現了一種“謙抑”思想,即國家對刑法幹預社會生活的廣度要進行適度的控制,以免刑法的過度介入對公民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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