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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一篇緒論 (第二章司法概論
史慶樸老師最愛 (司法制度 (功能 (維護憲法→憲§78, 保障人權→憲§77, 厲行法治→憲§77,…
法院組織法
第一篇緒論
第一章概論
法院組織法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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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程序法之交錯
姜世明老師獨門暗器
有時間再寫的
法院組織法乃係規定審判機關組織及活動之根本大法,因而其規範之特性乃在於其係對於法院組織及活動具重要性及特徵性問題所為一般性規定。其所規範者乃著重於裁判機關之具整體共通性之法原則及組織性決定,而非針對個別程序法之細節程序加以規定。
亦有可能適用個別程序法之細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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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之重要變革
(呂丁旺老師獨門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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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審判機關三部分 :w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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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530部分理由書
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惟依現行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至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布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雖規定:「司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裁判庭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未及施行,旋於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沿襲訓政時期之司法舊制,於司法院下設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迨六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司法院組織法仍規定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司法院除大法官職掌司法解釋及政黨違憲解散之審理外,其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
司法院底下有的3項司法權
:warning:2.以職務法庭掌理法官、檢察官之懲戒等案件
法官法§47司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法官法§48I職務法庭之審理及裁判,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審判長,與法官四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
1.以憲法法庭掌管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憲增§2X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31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如認該政黨之行為已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有必要時,於判決前得依聲請機關之請求,以裁定命被聲請政黨停止全部或一部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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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檢合隸到審檢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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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86理由書
憲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其所謂審判自係指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而言,此觀之同法第八十二條所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且以之列入司法章中,其蘄求司法系統之一貫已可互證,基此理由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自應隸屬於司法院,其有關法令並應分別予以修正,以期符合憲法第七十七條之本旨。
司法院管法院
法務部管檢察機關
第二章司法概論
史慶樸老師最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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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
司法權之一之刑事訴訟、即刑事司法之裁判,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迨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是以此等程序悉與審判、處罰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其間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之檢察機關,其所行使之職權,目的既亦在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則在此一範圍內之國家作用,當應屬廣義司法之一。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非僅指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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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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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77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憲法§78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憲增§5IV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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