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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民與法院之關係 (法定法官原則 (效果 (法院判決違反法定法官原則 (該判決並非無效,而係依上訴程序撤銷之, #665…
第三章 人民與法院之關係
法定法官原則
意義
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得剝奪。此一原則乃法治國法院程序之基本要求,係為維護法官獨立性之利益及確保公正裁判,藉此使有裁判權限之法官應非逐一個案決定,而係事先及以一般規範作為決定準則,且其非可依個案改變,亦即此一原則乃用以確保法官獨立性,並使當事人及公眾對於法官不偏倚性及客觀之信賴獲得確保
內容
指任在一審判體之任一個別法官乃依事先法律規定之事物、地域、功能管轄及相關法律規定之審判體人數及組織而成立,其所涉包括何種法院、何一法院管轄之?何一審判體審理之?何等法官參與組成該審判體?及該審判體如何組成。
為實踐法定法官原則,所要求者包括法律保留及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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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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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違反法定法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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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法院經由案件分配作業,決定案件之承辦法官,與司法公正及審判獨立之落實,具有密切關係。為維護法官之公平獨立審判,並增進審判權有效率運作,法院案件之分配,如依事先訂定之一般抽象規範,將案件客觀公平合理分配於法官,足以摒除恣意或其他不當干涉案件分配作業者,即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憲法意旨,並無不符。
武器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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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意義
強調於法院前當事人實質性程序地為之平等性,其不僅強調在立法制度上當事人應獲得同等程序上地位,且強調程序上之機會平等,並認為法院除不得恣意對任何一造為有利或不利之偏私性訴訟指揮外,並應注意在程序上為法則之解釋適用,應注意調整當事人事實上不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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