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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及誣告罪章(1) (偽證罪 (§168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情狀 (檢察官 (偵查時), 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 (審判時)), 行為…
偽證及誣告罪章(1)
偽證罪
§168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
純正身分犯
鑑定人
通譯
證人
行為情狀
檢察官
偵查時
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
審判時
行為客體
「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該事項的有無,足以影響偵查結果或裁判的決斷
行為
「虛偽陳述」
陳述內容與案件的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偵查或審判於錯誤之危險者
Q:何種陳述內容方屬「錯誤」?
Q:本罪的性質?
己手犯
行為結果
抽象危險犯
一有偽證行為,即該當本罪
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的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的成立
客觀處罰條件
「供前或供後具結」
具結
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的義務
若對於依法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誤命其具結,不發生具結的效力,縱其虛偽陳述,亦不成立本罪
Q:教唆他人替自己做偽證,是否成立本罪的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