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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章(1) (藏匿人犯或使之隱蔽罪 (§164 Ⅰ (行為 (「使之隱避」 (「藏匿」以外,使犯人隱蔽逃避的方法,…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章(1)
藏匿人犯或使之隱蔽罪
§164 Ⅰ
行為客體
「犯人」
實施犯罪行為之人
不問所犯之罪是否已被發覺、起訴或判處罪刑
「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
行為
「藏匿」
將「行為客體」(已經犯罪之人)收容於隱密處所,而使他人難以發現
「使之隱避」
「藏匿」以外,使犯人隱蔽逃避的方法
不以「使之隱避」於確定的某一地點為必要
Q:同時藏匿「數人」,應如何論處?
Q:教唆他人「藏匿」(§164 Ⅰ)自己,是否成立本罪的教唆犯?
頂替罪
§164 Ⅱ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頂替」
「冒充」真正的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的脫逃人
Q:本罪的性質?
「己手犯」
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
犯 §164 Ⅰ 之罪
Q:教唆他人「頂替」(§164 Ⅱ)自己,是否成立本罪的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