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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要素(2) (外部性 (爭點 (多階段行政處分 (實益 (若有不服,僅得對最後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提起救濟…
行政處分的要素(2)
外部性
意義
特定的規制措施必須超出行政內部,而對外部的人民或其他權利主體發生法律效果
外部行為 VS. 內部行為
爭點
特別權力關係
多階段行政處分
意義
行政處分的作成,必須由二個以上的行政機關本於各自的職權先後同意或參與者
前階段行為
非行政處分
最後階段行為
行政處分
實益
確定何者為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
若有不服,僅得對最後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提起救濟
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可審查各個階段行為的合法性或適當性
Q:行政機關得否作為處罰對象?
個別性
意義
典型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 §92 Ⅰ
針對「具體事件」與「特定相對人」所為者
事件
具體
抽象
對象
特定
不特定
VS. 法規命令
針對「抽象事件」與「不特定多數人」所為者
一般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 §92 Ⅱ
類型
前段
對人的一般處分
意義
對於具體事件,雖然一時無法確定受規範的相對人,但是依一般性特徵,透過「時間」與「空間」兩要素的關聯性,可逐漸確定受規範人的範圍者
例子
路口的紅綠燈
後段
對物的一般處分
意義
設定、變更、廢止公物的公法性質或狀態的單方行政行為
以「公物」為規範重點,相對人是否特定或可得確定,並非所問
種類
規範「物的公法性質」
1 more item...
規範「物的一般使用」
1 more item...
效果
附記理由
陳述意見
生效方式
爭點
Q:營造物利用規則的性質?
Q:交通標示的性質?
Q:都市計畫變更的性質?
單方性
行政處分的作成,非以相對人的請求或同意為必要,行政機關得本於職權使其發生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