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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 期中考 第三章 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 (種類 (人數 (合同行為 (兩個以上"平行"意思表示組成), 契約行為,…
民法總則 期中考
第三章 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
種類
人數
契約行為
合同行為
兩個以上"平行"意思表示組成
單獨行為
權利義務
負擔行為/債權行為
使雙方負擔權利義務
處分行為
使權利義務發生更變或消滅
物權行為
物權
移轉房屋所有權
準物權行為
債權or無體財產權
讓與著作權
無權處分行為
民法第118條
效力未定
取決第三人的事後承認
形式
要式行為
不用依照一定方式即可成立
不要式行為
需完成一定成立要件才可成立
交付東西
要物行為
例:使用借貸者,東西交付時契約才成立
不要物行為
諾成行為
多數契約為不要物
成立要件
一般
當事人
意思表示
標的(內容、客體)
特別
要式行為
要物行為
生效要件
一般
當事人
完全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
完全健全
標的
須適法(71)可能(246)確定
特別
附條件或期限之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
構成要件
主觀要件
法效意思/效果意思
表意人內心的想法
客觀要件
表示行為
表意人外在的行為
表示方式
明示
默示
單純沉默
無效
生效時點
無相對人之意思表示
立刻發生效力
有相對人之意思表示
對話之意思表示
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非對話之意思表示
達到原則
相對人可支配的範圍內
撤回
民法第95條I後段
尚未生效前或同時,另為撤回意思表示
表意人死亡
民法第95條II
不因之失其效力
向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
民法第96條
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
事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