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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 (主體 (訴願法§21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不以行政處分相對人為限,利害關係人亦可提起…
訴願 (主體 (訴願法§21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不以行政處分相對人為限,利害關係人亦可提起訴願。, 不以自然人為限,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亦可, 不以本國人為限,外國人亦可, 不以單一人為限 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 行政機關在例外情形亦得做為訴願人), 客體 (須為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 違反作為義務之消極行為, 須損害相對人或第三人之權利或利益(享有反射利益者,不得主張是自己的權利。)), 提起時間 (須於法定不變期間30日內提起。,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受理訴願機關 (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訴願,如原處分機關為國家最高機關時,則以原處分機關為受理訴願機關。))